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资讯来源: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6-09-24点击量:20



为帮助我校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沪教委学〔202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未成年人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六)同一学年内,未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四条 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发布贷款申请通知,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登录经办银行手机银行进行线上申请。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在经办银行系统内审核学生信息。

第六条 审批通过后,学生可进入经办银行手机银行签署贷款合同。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在经办银行系统内进行入学确认。

第八条 入学确认后,经办银行将学费和住宿费部分直接放款至学生所在高校的对公账户,剩余贷款部分发放至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九条 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剩余年限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学生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离校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当月恢复贴息。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有中途辍学、转学、退学、被取消学籍、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本息。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按照经办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出国(境)留学、定居或者发生中途辍学等情况,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如需转学,在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以便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保持联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可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未按照协议还款,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国家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字〔2024〕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