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对象:在校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评选时间: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当学年不参评)。于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定,经审核、批准后颁发,毕业学年不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奖学金评定工作,上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定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共同组成。负责奖学金初审、学院内公示及解释、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辅导员根据综合分数排名和评奖名额在奖学金评定系统内生成推荐名单,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初审、公示,报学生工作部审定,由学生工作部进行复审、公示。
第三章 奖学金名额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学金严格按综合分数名次评定,分为一、二、三等奖。名额根据各班级学生人数比例分配。
一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2.5%,奖学金为每人500元;
二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10%,奖学金为每人300元;
三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15%,奖学金为每人200元。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金及证书。
第九条 奖学金原则上统一入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评选:
1.上一学年受违纪处分者;
2.本学期有旷课记录者;
3. 凡课程无成绩或成绩不及格者;
4. 因个人原因办理缓考手续者;
5. 评选学期内,图书借阅量<3本者(以图书馆或壹书阁借阅记录为参考)。
第十一条 评选标准
1.获奖综合分数的评定:
(1)考试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分占65%;
(2)考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分占15%;
(3)学期德育素质测评占15%;
(4)学期体育课程成绩占5%;(第三至第五学期没有体育课的班级,此项成绩不计入综合分数内);
2.评选学期内图书借阅量≥3本者,方有资格参评奖学金;
一等奖获得者综合总分必须为班级第一,且各门考试、考查科目总评成绩≥75分,图书借阅量≥5本;
3. 因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竞赛或其他集体活动而无法正常参加课程学期考核的,在参加学期缓考或根据竞赛成绩由教务处提供折算认定后,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追回所发放的奖学金;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