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资讯来源: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0-11-02点击量:44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三、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高职生。

四、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五、学生工作部为学生申诉受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事务。

六、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校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决定。

七、学生对于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通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诉的范围:

1.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2.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3. 学校的各类学生表彰。

4. 学生已向市教委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比照本条例参照执行。

5. 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事项。

九、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院、学号及其它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十、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予以受理,并组织工作小组,同时告知申诉人;

2. 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申诉期从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十一、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告之申诉人。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十二、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三、学生工作部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四、学生工作部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十五、学生申诉处理过程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人员应该回避。

十六、学生工作部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3.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工作部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学生工作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送达申诉人,并在校内公告。

十八、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九、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诉。

二十、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一、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