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强有力的辅导员工作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党委委派的,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基层干部,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是我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第三条 辅导员的选拔、配备、职责、考评和奖惩,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辅导员由各学院直接领导和管理,学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和具体工作协调,人事处负责考评、定级和奖惩。
第四条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能自觉地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持一致。
(二)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成长,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踏实,作风正派,品行优良,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并能担任思想品德课和形势政策课的教学。
(四)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还应逐步具备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美学、人才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及本岗位所需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具有广泛的兴趣爱好,体魄强健。
三、辅导员的配备和选拔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每200名学生配一名,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主要从优秀大学本科以上应历届毕业学生中选配。选配应根据岗位需要,由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考察、聘任。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专职专业教师中选配,各学院确定兼职辅导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四、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是学生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一)与时俱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好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针对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工作面临的新情况,采取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利益关系,使自己在为国家、集体和人民作贡献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爱情婚姻家庭道德、民主法制教育,形成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品格,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道德风貌。
(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按照扶贫先扶“志”与“智”的原则,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物质帮助的同时,加强学生自强自立意识的树立,将资助育人理念落细落小落实。
(四)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工作,充分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五)开展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利用“易班”与学生开展信息交流和思想沟通,加强对学生的网络道德 、网络法制教育,引导校园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第十条 做好以教学为中心,成才质量为重点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一)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他们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二)尊重学生的个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学习效率。
(三)辅导员随班听课每周至少两节,认真填写课堂情况记录表,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保证和维护好正常的教学秩序,并与任课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帮助任课老师熟悉学生的特点和思想状况,使教学有的放矢。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教学中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抓好基层班级建设,搞好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学生模范地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好学期小结、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评选先进、申报奖励、申请资助、违纪处理等工作,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搞好班级规章制度建设,督促学生遵守校纪校规,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关心帮助后进生和贫困生,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问题和困难,不断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和纪律观念,树立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五)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学生搞好美化、绿化校园环境、“文明寝室”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积极指导、组织和支持学生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陶冶情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军训、劳动、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十二条 指导团组织、学生社团和学生会(班委)的工作,配合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注意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三条 对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熟悉所带学生情况,及时关注学生思想上的热点和焦点,真正了解学生,全面把握学生的静态情况和动态变化。做到“二了解”、“四知道”、“一跟上”。“二了解”(静态):了解学生个人的基本情况(如性格、爱好、特长等),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如家庭住址、电话、父母职业、特殊情况等);“四知道”(动态):要随时知道学生在哪儿、在干什么、在想什么、需要什么;“一跟上”:思想教育工作要跟上。
(三)经常深入教室、宿舍、运动场等场所,参与学生的学习、文体活动等;经常与学生交心、谈心,关心、爱护、帮助学生,特别要关心生理、心理方面有障碍和疾患的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四)讲究工作方法和艺术,对学生要循循善诱、耐心说服教育,尊重学生人格。
(五)及时处理学生中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和汇报,不得贻误。
(六)重视社会和家庭教育。对学生在基地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中(尤其是假期)的情况,要全面掌握,并运用好这一环节,使学生受到锻炼和教育;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系,重要情况及时向家长反馈。大一学生的成绩单和学期小结评语在每学期结束时邮寄至家长。
(七)及时传达学校关于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八)认真履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辅导员每周随班听课2节以上;每月查访学生寝室8次以上;对于夜间值班的辅导员,每晚9:30-10:30要进行学生宿舍管理(寝室秩序、人员在位、熄灯情况等),并且要对参加早晚自修的学生进行点名;每学期个别谈话学生人数不少于所带学生总人数的1/2;每月召开一次团支部、班委会干部会议;每月至少参加两次班会,主持一次班会。应将工作内容在辅导员工作周志上作详细记录。
(九)认真学习,努力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工作研究,努力做到在刊物上发表关于学生工作方面的文章。
(十)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工作。
五、辅导员工作的考评
第十四条 对辅导员的考评分平时考评和学年考评两种。学年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对辅导员的考评由人事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各学院协同,并且要有学生共同参与。(具体考评体系另订)。
第十五条 对在平时工作中作出成绩的辅导员,根据工作业绩,分别采用表扬和奖励等方式予以鼓励,并记录在案,作为学年考评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在学年考评中成绩突出的辅导员,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的荣誉称号,颁发“优秀辅导员”证书,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并在全校表彰。对所带班级学生获得国家级、市级奖励、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的辅导员,学校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七条 对辅导员进行校级奖励,由各学院推荐,学生工作部初审,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在学年考评中,连续三次被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者,可优先晋升职称、职级,并作为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学年考评不称职者,扣发奖金,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辅导员在工作中,如违纪或不履行辅导员工作条例,思想上不求进步,工作上不求进取,作风涣散拖拉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